全省耕地面积15940850.84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3.87%;园地面积44930.08公顷,占0.09%;林地面积23245157.92公顷,占49.39%;草地面积2034742.68公顷,占4.3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219694.67公顷,占2.59%;交通运输用地面积592760.97公顷,占1.2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182354.05公顷,占4.63%;其它土地面积1808771.03公顷,占3.85%。
全省人均耕地面积0.416公顷(合6.24亩/人),高于全国人均耕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