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讯(记者刘艳)近日,哈尔滨市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提高财政补助。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50元。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至310元。
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自2021年1月1日起,成人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55%、70%、75%提高至60%、75%、80%,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认定流程简化。对未通过特殊慢性病认定且已明确诊断为“两病”的患者,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确保将符合“两病”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全部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参保缴费期及待遇期更加明晰。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2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自缴费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4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自缴费后3个月(含缴费当月)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