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十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查清河湖岸线利用现状,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在2024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实现岸线管控规划目标。
《方案》明确,此次清理整治范围是列入水普名录的全部河湖,专项行动按全面排查、清理整治两个阶段进行。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为自查阶段,将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情况,以“应清尽清、规范整改”为原则,实行清单化管理,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7月完成市级、省级两次核查和抽查;2023年4月30日前,要基本完成严重阻水、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任务;2023年11月30日前,将完成流域面积1000k㎡以上河流和所有湖泊排查问题清理整治任务;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其他河流排查问题清理整治任务。
《方案》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湖长要切实担起河湖水域岸线保护责任,强化督导落实与监督问责,各级有关责任部门要做好协同配合。要强化推进落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要成立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专班,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总河湖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做到底数清、任务全、措施实、时间准、责任明。要严格考核评价,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将考评结果作为各级河湖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要强化督导问责,对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或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充当保护伞、失职渎职、权力寻租的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河湖长、责任部门要移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要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地)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